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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重要合同特殊风险识别及控制指引

时间:2023-10-11 09:29:53

第一章 总 则

1.1  合同风险识别和控制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合同风险控制是实现项目合同目的的重要措施。

1.2  重要合同主要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1.3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重过程风险控制,对重要合同应当识别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实施,有效降低合同实施风险。

第二章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2.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特别注意合同签约审查,应对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及时进行调查,防止出现签订无效合同及合同相对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情况,降低合同签约风险。

2.2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风险控制的重点是结算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签证和索赔。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清楚签证和索赔的原因,及时固定签证和索赔的证据,重视工程签证和索赔的程序,关注时效。

2.3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原因主要有:设计变更、工程范围变更、工程停工、延期付款、施工现场变化、赶工、工序变化、工程量增减、违约、合同缺陷等。

2.4  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各管理部门及时、完整收集以下资料,随时掌握合同履行动态,在索赔期限内收集和保存好证据,及时索赔。

2.4.1 工程技术部门: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差、技术标准变化、地质情况变化、停工、窝工、赶工、汛期洪损、工地交接记录、施工进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事故处理的资料,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的证明文件、照片、损失检查等资料。

2.4.2 物资设备部门:原材料及设备价格、燃料动力价格涨价幅度和涉及的数量规模;甲供料供货方式或供货地点变化引起的仓储、运输、质量检验、业务提成费用增加等;国家或当地政策性调整运输费、增容费、贴费等。

2.4.3 财务部门:税收法令、条例、财务制度、工资福利等规定变更造成的成本增加方面的资料,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费用等的付款凭证,工程款、预付款拨付、各类保证金返还等单据及其他财会资料。

2.4.4 预算合同部门: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相关政策性调整、法规、汇率变化、工程计量及变更索赔等资料。

2.4.5 质安部门:质量检验、试验报告和因对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质量事件的调查报告、鉴定结论等。

2.4.6 综合办公室:与合同各方的会议记录、备忘录、来往函件、文件、资料的收发签认记录。

2.5  变更索赔

项目经理部应作变更索赔前期策划,编制年度、季度变更索赔计划,明确责任人、监督人、落实时间等,报公司审批。应建立健全变更索赔台账,并及时更新。已批准的设计变更、政策性调差、清算索赔、新增工程等应及时进行计量。

2.6  在合同履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风险控制工作:

2.6.1 及时就工程量增加、工程款增加、各种费用增加、工期顺延、赔偿损失、安全质量等事宜与对方协商,使其以签证单、洽商变更单、会议纪要及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6.2 工程签证单、洽商变更单、会议纪要等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连续编号,签证内容应写明时间、部位、数量或价款

2.6.3 对合同对方做出有关签证内容的口头承诺要及时取得书面确认

2.6.4 建立严格的收发文制度,对所有往来函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

2.6.5 当发生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情形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以合同约定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针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争议解决,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如若可能,建议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管辖。

2.8  特别关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单位的一项法定权利,是施工单位及时回收工程款项的重要保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及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不得放弃;若确需配合业主方放弃,则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专业分包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3.1  专业分包合法化是专业分包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合同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发生,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3.2  专业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风险控制的重点,包括结算付款、合同解除、农民工工资发放、委托代付款等风险。

3.3  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工程技术部门测量现场断面、核实施工图数量,作为签订分包合同和控制分包结算总量的依据。

3.4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应注明工程分项名称、工程数量、分包单价、具体工作内容、计量规则和费用组成等。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结算单价、工程量进行集中审核并建立相应的合同、工程量、结算台账,做到量价合一、账表合一,使分包单价和结算处于可控状态。

3.5  专业分包合同计量风险控制:

3.5.1 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发、签收、签认各类文件资料的签字人员是否为有权签字人。

3.5.2 严格收方程序。应在每月约定期限由工程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对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收方,填写工程收方单,经技术主管复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提交预算合同职能部门进行计价。

3.5.3 负责现场收方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收方单应附详细的断面计算、示意图、计算公式等记录资料。

3.5.4 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技术等部门应对分包方当期使用我方提供的劳务、材料、机械、水电等,根据合同、租赁协议计算相应费用。统计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奖罚等其他款项。经分包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送交预算合同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当期分包结算支付时的扣款依据。

3.5.5 由分包方填报分包结算单并报我方审批,分包方必须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并签署对本次结算数量、金额无异议的意见。填报数据与审批数据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3.5.6 结算单价必须与分包合同单价一致,严禁无合同单价结算或超合同单价结算;项目经理部不得超额审批支付。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分包单价或增减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签订补充分包合同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分包结算。

3.5.7 末次结算必须在分包方处理完工程相关债务且支付完所欠民工工资后方可进行。末次结算时项目经理部应与分包方签订《最终清算协议》。最终清算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结算的总金额,并且双方对此无争议;协议签订后,双方没有再向对方索赔的事项和权利;除最终付款、保修责任外其他义务履行完毕;各项未付款事项和金额、约定的付款时间。

3.5.8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分包合同台账、分包结算台账、合同纠纷处理台账等基础资料。各部门每月定期核对台账,发现疏漏,及时进行修改或调整。

3.5.9 禁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禁止在分包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和文件上签字盖章。

3.6  分包合同解除风险控制

3.6.1 分包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清退分包方,包括依合同约定解除和依法律规定解除两种。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情形时,应要求分包方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3.6.2 拟解除分包合同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3.6.2.1 收集解除的依据,包括事实证据、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3.6.2.2 充分论证,进行解除评审,报公司审查确定是否解除。

3.6.2.3 确定解除时,将解除的事由、期限及移交的事项通知对方,合同不再履行。

3.6.2.4 进行清退谈判,并核实对方代理人的权限。

3.6.2.5 进行末次清算,明确债权债务,签订最终清算协议,按原合同签订和审批流程办理。

3.6.2.6 接管施工现场。

3.6.3 禁止对解除分包合同情形隐瞒不报,禁止对解除分包合同情形不采取任何应对措施。

3.6.4 项目经理部应收集有关分包合同履行过程及解除、终止的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3.7  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控制

3.7.1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执行本公司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分包方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3.7.2 采用委托支付的,必须在取得分包方书面授权后,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及结算资料将分包方工程款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项目经理部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让农民工了解并知情该代付款行为不代表与项目经理部及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7.3 项目经理部应当要求分包方将农民工工资总额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公司备案。

3.7.4 应将分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妥善保存备查。对分包方聘用的农民工基本信息要登记造册,并将经分包方和农民工签字认可的《代付款协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入财务档案。

3.7.5 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杜绝冒领、代领的行为,杜绝因代发工资出现超付现象。

3.7.6 因建设单位不能足额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应在结算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足额支付的,应当及时采取部分支付、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8  委托代付款风险控制

3.8.1 分包方委托在其应付工程款(劳务费)中代为支付第三方款项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经分包方书面授权后由项目经理部代为支付。

3.8.2 出现委托代付款情形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3.8.2.1 经过结算,工程款(劳务费)达到支付条件。

3.8.2.2 分包方委托代付款项须是实施本项目分包合同发生的材料费、租赁费。

3.8.2.3 委托代付款项金额小于应付工程款(劳务费)。

3.8.2.4 分包方提供的委托代付款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明确、真实有效。

3.9  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3.9.1 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分包方有关质量安全的权利义务,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变更、解除分包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9.2 分包方应按照分包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明确扣除和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3.9.3 分包合同履行中,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分包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情况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措施,并及时签订书面协议。

3.9.4 分包方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分包方积极处理、赔偿;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项目经理部要认真对待,及时提交与受害方无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承担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项目经理部选择分包队伍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依法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业分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选择施工企业法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或集团指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第四章 劳务分包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4.1  劳务分包合同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劳务队伍的进退场、费用结算和支付。

4.2  选择适格的劳务分包队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队伍作业人员进场的前提,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劳务队伍资质查验,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查验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与对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4.3  劳务队伍费用结算依据:

4.3.1 甲乙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4.3.2 验工记录及结算清单。

4.3.3 相关部门提供的结算审核及评定意见。

4.3.4 收方单、派工单、考勤记录、停工记录。所有结算单据应由项目经理部两人以上签字和审核,严禁将仅一人签字的单据作为分包方结算和支付款项的依据。

4.4  劳务费用支付风险控制:

4.4.1 劳务费用支付必须先结算后支付,禁止预付劳务费用。

4.4.2 财务部门在收到劳务费结算审批表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4.4.3 外部劳务队伍未缴纳合同已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费用支付。

4.4.4 财务部门应建立分包费用支付台账,并定期与项目经理部其他相关部门核对,杜绝劳务费超付现象发生。

4.4.5 项目经理部应采用监督发放或委托发放方式保证外部劳务队伍中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4.5  办理劳务队伍末次结算时,应确认其退场,且签订《最终清算协议》后,方可拨付尾款。

4.6  劳务队伍发生工伤事故后,项目经理部应督促劳务方积极处理、赔偿;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项目经理部要认真对待,及时提交与受害方无劳动关系证据,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承担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特别注意,项目经理部选择劳务队伍时,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依法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选择施工企业法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或集团指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第五章 买卖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5.1  买卖合同风险控制要点:

5.1.1 标的物名称。要审查标的物名称是否准确、规范,不使用俗称,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信息。

5.1.2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明确合理磅差,采购数量不能确定的,约定以买受人书面通知的数量为准。

5.1.3 技术标准。采用国家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地方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采用企业标准。明确质量标准及出卖人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5.1.4 包装。有特殊需要时应明确包装的方式和费用由谁承担。

5.1.5 价格。明确采取固定价格还是浮动价格以及浮动幅度,明确价格是否含税、运费、装卸车费用、中转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用等。

5.1.6 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有明确的交货期限,选择送货的方式及对我方有利的交货地点。对于分期交货的合同,应当在供货前书面明确每期交货的具体期限。

5.1.7 验收。明确验收标准和具体验收办法以及验收的期限、地点、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对需要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或放置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应规定卖方保证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限内,非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发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修复、退换的责任。在合同中还应指定双方有权交接标的物的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接受标的物的人员有变化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卖方交货时应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其他附随义务。

5.1.8 货款支付。要审查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卖方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1.9 定金、预付款及订金。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明确定金的归还时间或者可抵作货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5.1.10 违约责任。须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我方延期支付违约金应当约定上限,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方为中小企业的情况下,建议我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定为法规规定的最低底限,即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方为非中小企业的情况下,我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不应高于合同签订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2  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两种方式择一行使)。

第六章 租赁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6.1  租赁合同风险控制要点:

6.1.1 租赁物名称。租赁物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租赁物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应注明品名、商标、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生产批次、产品序列号等信息;租赁物为房屋或者场地的,应注明地理位置、四至、面积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画图说明;有从物的,应约定从物的名称、数量等。

6.1.2 租赁物承租时的状况。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为无质量瑕疵的物。对购买时间、性能状况等进行必要说明,必要时应拍照、画图以备核对。

6.1.3 改造和添加。明确承租人是否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退租时对改造部分是否要恢复原样或折价补偿。

6.1.4 租金与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租金的计算方法(使用台班、月租、计件),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的方式。应根据项目需要约定对我方有利的期限,并明确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及地点。可能需要续租的,应对续租的提出时间和续租的价格作出约定。

6.1.5 进出场费用。根据租赁物的性质需要发生进出场费用的,应约定进场或退场时进出场费用的负担。

6.1.6 租赁财产的验收和维修。明确租赁财产验收办法。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责任的,依约定执行。

6.1.7 现场服务。需出租方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的,应对到达现场的时间和服务的内容、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

6.1.8 安全责任。应对施工现场双方安全义务的承担作出规定。

6.1.9 租赁物返还的约定。应当对返还租赁物作出约定,明确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地点、方式;并对租赁物返还时的接收人进行明确。

6.1.10 违约责任。明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等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应当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我方作为承租人约定违约责任时,要设定承租人的违约金上限。

6.2  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两种方式择一行使)。

第七章 加工承揽合同特殊风险及控制

7.1  承揽合同风险控制要点:

7.1.1 委托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须按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7.1.2 承揽人应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一般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加工承揽。

7.1.3 加工期间,定作方应当定期对加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检查。

7.2  加工承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两种方式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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